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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5594号

张建东与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东;陆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5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陆斌,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建东与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陆斌应归还张建东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损失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陆斌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张建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90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陆斌结欠张建东借款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张建东与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东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5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