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5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陆斌,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建东与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陆斌应归还张建东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损失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陆斌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张建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90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陆斌结欠张建东借款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张建东与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东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5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