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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3执1949号之一

史玉杰、曹高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玉杰;曹高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3执1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玉杰,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曹高锋,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执行的史玉杰与曹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14民终468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曹高锋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史玉杰3万元,下余15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8万元,年利率百分之六,从2016年4月19日起2018年6月30日止)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开户行:中原银行,银行卡号:62×××84,开户名:史玉杰。)如有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双方案结事了,再无纠纷。诉讼费由各预交人承担。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史玉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曹高锋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高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2018年9月4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9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8年9月3日、9月27日、10月23日、12月6日、2019年1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加一起不足300元,已经冻结。查询车辆等财产信息,曹高锋名下有豫N×××**长安牌汽车一辆、豫N×××**奇瑞牌汽车一辆、豫N×××**五菱牌汽车一辆,已被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同时,到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并到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民终46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査控系统査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