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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民初291号

赵佳佳、刘海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佳佳;刘海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291号

申请人:赵佳佳,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刘海谦,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郓城县。 申请人赵佳佳与被申请人刘海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佳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谦的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13630063900607835637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海谦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亚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