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291号
申请人:赵佳佳,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刘海谦,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郓城县。 申请人赵佳佳与被申请人刘海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佳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谦的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13630063900607835637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海谦的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亚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