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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执恢10号

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9193272-7。

法定代表人:李振芳,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9538267-0。

法定代表人:夏益群,职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江苏恒友百缘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小勇

审 判 员 王世宁

审 判 员 张爱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彦刚

书 记 员 任泽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