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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行审2号

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军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勇峰,系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军领,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军领退还非法占用的188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符,该批复明确了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永法

审判员  宋瑞捷

审判员  海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