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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财保11号

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财保11号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4255846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金锚楼509-511。

法定代表人:刘智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0022F)。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

法定代表人:汪伟英。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7?263.36元的财产。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7?263.36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