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621执46号陈超明、姚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陈超明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姚桂兰自动履行,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易己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