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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5871号

周亚勤与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亚勤;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勤,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勤与被执行人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亚勤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5282.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亚勤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