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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保53号

孙庆华、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庆华;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3号

申请人:孙庆华,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周路南侧南涯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93113963N。

法定代表人:郝瑞珍,经理。 申请人孙庆华与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庆华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价值334626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于立忠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荣和南生活区5号楼2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胡伟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XXXX号院内三金公司XX号宿舍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于立忠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荣和南生活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伟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XXXX号院内三金公司XX号宿舍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4626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孙庆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任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