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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4执恢5号

张瑞军与被执行人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婚姻家庭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瑞军;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4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军,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坑东村。

被执行人:李香梅,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大李村。

被执行人:李学义(系李香梅父亲),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坑东村。

被执行人:李翠香(系李香梅母亲),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大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军与被执行人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已履行完毕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对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淑菁

审判员  薛云鹏

审判员  兰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