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37号
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双狮社区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发进,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玉,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永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牟明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该案货款为由,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陈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