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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1行初121号

高峰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城建)
当事人
高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1721行初121号原告高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曹县。委托代理人王萧男,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10044832225。法定代表人朱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德,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峰与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 杰

审 判 员  邢 程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