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1721行初121号原告高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曹县。委托代理人王萧男,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10044832225。法定代表人朱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德,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峰与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 杰
审 判 员 邢 程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