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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5民初162号

付厚、刘小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厚;刘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5民初162号

申请人:付厚女,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儿,广东信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email protected]。

被

申请人:刘小利,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付厚女诉刘小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厚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刘小利价值27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付厚女以其名下粤J×××**轻型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小利名下位于恩平市的房产[证号:粤(2018)恩平市不动产权第0004282号],查封价值限额276000元,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付厚女名下粤J×××**轻型客车,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付厚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伟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静仪

书记员吴美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