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1022行审1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百色市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帅新华,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中段边中石化加油站)及吉利汽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黄显群,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桂百高田东路政续罚﹝2018﹞[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车辆,于2015年4月14日09时00分在G80广昆高速公路田阳收费站至擅自超限运输。该车2轴,车货总重22.4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2.4吨,超限率为12.00%。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桂百高田东路政续罚﹝2018﹞[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对于运输车辆在其辖区内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依照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法可依,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桂百高田东路政续罚﹝2018﹞[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农家成
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
人民陪审员 黄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