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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民初47号

叶月枝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月枝;陈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03民初47号

原告:叶月枝,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退休医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陈建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叶月枝与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月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月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0,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5日,原告委托丈夫柯舸与被告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利息六个月以上按月息2%计算,每月支付。从2012年5月5日起至2013年4月6日,被告每月均支付了600元利息。2013年5月份以后,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按借条约定来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自2013年5月份开始,原告委托丈夫柯舸多次到被告当时所住的时代广场30楼华盛担保公司,要求被告还款并付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予归还。故原告向法院。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被告陈建华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注明借款六个月以上按月利率20‰计息,六个月以内按月利率10‰计息,每月结息。原告通过其丈夫交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刘建华当时支付当月利息600元。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600元至2013年4月6日止,并在借条上予以注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借款当时返还原告现金600元,故借款本金应按29,400元认定。被告每月自愿支付原告利息600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经计算,原告诉请的利息从2013年4月6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按借款本金29,400元,月利率20‰计息应为39,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400元,支付利息39,690元(利息支付至2018年1月23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至借款本金29,400元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陈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丽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