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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2民初5894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与被告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与被告刘鹏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

人民陪审员张风”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刘兰柱”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王琳”。

审 判 长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