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与被告刘鹏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内01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
人民陪审员张风”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刘兰柱”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王琳”。
审 判 长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