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1执949号
申请人:郭喜彬
被执行人:郑文举申请执行人郭喜彬与被执行人郑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8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8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