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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1执949号

郭喜彬与郑文举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喜彬;郑文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1执949号

申请人:郭喜彬

被执行人:郑文举申请执行人郭喜彬与被执行人郑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8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8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