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93号
原告:肇州县美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红旗街。
负责人:张峰,职务经理。
被告:吴力君,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肇州县美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与被告吴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美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州县美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肇州县美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