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终4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久,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健,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石志久因与被上诉人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志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以法院专递向石志久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并提供交费凭证。该邮件于2018年12月6日由石志久本人签收。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上诉人石志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供交费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志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芳芳
审判员 严广亮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