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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民终4945号

4945石志久与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志久;高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终4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久,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健,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石志久因与被上诉人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志久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以法院专递向石志久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并提供交费凭证。该邮件于2018年12月6日由石志久本人签收。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上诉人石志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供交费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志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芳芳

审判员  严广亮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