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江涛,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8〕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涛犯贩卖毒品罪,于
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0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江涛受涉案人陈某(在逃)的指使,在麒麟区东山镇凯嘉酒店6419房间贩卖毒品“小马”给张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陈江涛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江涛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张某某处查获毒品“小马”七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小马净重0.6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小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江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江涛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江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及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查获经过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江涛与同案人罪责相当。鉴于被告人陈江涛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江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68克、毒资20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向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