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02民初49号之一原告彭生福、黄会香、彭福兰与被告钟何鹏、京方林、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赣09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身份证号码),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
被告:何鹏,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青山路**,身份证号码:。”裁定更正为“
被告:何鹏,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青山路**身份证号码:。”
审 判 长 方向明
人民陪审员 熊厚礼
人民陪审员 易少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