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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02民初49号之一

彭生福、黄会香、彭福兰与被告钟何鹏、京方林、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生福、黄会香、彭福兰与被告钟何鹏、京方林、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02民初49号之一原告彭生福、黄会香、彭福兰与被告钟何鹏、京方林、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赣09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身份证号码),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

被告:何鹏,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青山路**,身份证号码:。”裁定更正为“

被告:何鹏,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青山路**身份证号码:。”

审 判 长  方向明

人民陪审员  熊厚礼

人民陪审员  易少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