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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民初115号

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7民初11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西山新雅苑****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飞,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梅,女,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李翠林,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众益和恒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塔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冉

书记员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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