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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2执717号之一

徐文涛、凌在礼、薛凌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文涛;凌在礼;薛凌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文涛,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凌在礼,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薛凌好,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9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凌在礼、薛凌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本院将予以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凌好名下位于兰山区××花园××号楼××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