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26民初4882号
原告:廖福林,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
被告:于德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原告廖福林与被告于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廖福林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廖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福林负担。
审判员 文彦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