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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6民初4882号

廖福林与于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福林;于德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26民初4882号

原告:廖福林,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

被告:于德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原告廖福林与被告于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廖福林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廖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福林负担。

审判员  文彦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