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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14号

洪婕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洪婕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21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洪婕妤,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洪婕妤因诉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尹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尹西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5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洪婕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诉人与尹西村村委会于2017年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退)回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首先,一审裁定对于上诉人起诉理由认定错误。一审裁定称“起诉人洪婕妤以被起诉人尹西村村民委员会非法收回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也并没有前述表述,一审裁定对此认定错误。其次,上诉人房屋是否为小产权房,应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同时,上诉人的房屋也并非小产权房,上诉人的房屋依附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一审裁定对此认定错误。最后,上诉人起诉的是确认协议无效,并非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一审裁定小产权房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畴,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纠纷应当不予受理,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将本应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作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错误裁定,明显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

本院认为,小产权房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畴,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的纠纷应当不予受理。因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退)回补偿协议》中的房屋系小产权房,故上诉人洪婕妤起诉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洪婕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英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