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3560号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孙虹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广增,男。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刘广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门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