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2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花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79137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
负责人:吴恒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小栋,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尤贵婷,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花园支行申请执行苏小栋、尤贵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5972.04元,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有:1、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10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1月19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将本案首轮查封被执行人苏小栋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3号院南2单元6层东南户房产(产权证号04××**)、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30号楼8层××号房产(房产证号**××**)的评估、拍卖及拍卖成交后的过户解封手续处置权交由该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予以回复,同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请求,并要求该院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有剩余款项第一时间通知本院;4、2018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2019年1月4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苏小栋、尤贵婷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6、2019年1月4日向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苏小栋、尤贵婷房产登记信息;7、2019年1月4日向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苏小栋、尤贵婷不动产登记信息;8、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19年1月9日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张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4执3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