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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2民初1816号

朱阿娥与陈荣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阿娥;陈荣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2民初1816号

原告:朱阿娥,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陈荣宗,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朱阿娥与被告陈荣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被告陈荣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阿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阿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荣宗立即归还朱阿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利息为1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9日,陈荣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阿娥借款现金60000元,约定月利率3%,陈荣宗于2016年归还30000元,余款自2016年9月起没有支付利息。经朱阿娥多次催讨,陈荣宗拒不偿还借款,为此朱阿娥诉至本院。 陈荣宗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朱阿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条原件、陈荣宗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经核对,上述四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可以证明陈荣宗向朱阿娥借款及向法院起诉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9日,陈荣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阿娥借款60000元。陈荣宗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款内容,并载明“向朱阿娥借来人民币陆万正(60000元正)借款人:陈荣宗2013年4月19日”。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陈荣宗于2016年偿还朱阿娥借款本金30000元,后经朱阿娥多次催讨,陈荣宗未再偿还借款。2018年4月12日,因陈荣宗未还款,朱阿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4月2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荣宗向朱阿娥借款60000元,有陈荣宗书立的借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陈荣宗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现朱阿娥主张陈荣宗偿还尚欠借款30000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朱阿娥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现朱阿娥主张陈荣宗支付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调整为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陈荣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荣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阿娥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8年8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朱阿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朱阿娥负担330元,由陈荣宗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秀恋

人民陪审员  方锦丽

人民陪审员  陈晓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吴丽锋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