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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执17号之六

焦红运与韩文志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红运;韩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1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焦红运,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文志,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2执17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文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文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文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大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