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16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成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34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61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成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成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34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