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07执2806号之一

苏建国与张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建国;张曰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2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建国,男,1969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张曰明,男,1962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苏建国与被执行人张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6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张曰明确认支付原告苏建国人民币44000元,定于2018年2月9日前支付5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39000元。

三、若被告对上述第一条第一期付款没有按期履行,则被告加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对被告的应付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574元,由被告张曰明负担。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44574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其于2018年10月8日到庭并履行义务,上述材料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而退信。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673.73元,本院已将该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另对此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机动车共两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本院继续查封,逾期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查无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3、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称其也寻找被执行人无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5673.73元,尚有执行标的28900.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挺

代理

审判员  王程昊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