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9)湘0203执保10号 赵亚村: 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2019年1月10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计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告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