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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执保10号

赵亚村申请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亚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9)湘0203执保10号 赵亚村: 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2019年1月10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计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告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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