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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251号

徐晟圣与朱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晟圣;朱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51号申请人徐晟圣,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广海,男,汉族。关于徐晟圣申请执行朱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广海在银行的存款5138.2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