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1447号
原告:吕某1,女,1981年9月6日出生。
被告:吕某2,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1诉被告吕某2、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
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吕某1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