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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刑初699号

张文华、张文平故意伤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
当事人
张文华;张文平;赵建丽;饶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刑初69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永胜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2017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恩明,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文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永胜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2017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何开进,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建丽,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017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守所。辩护人魏开军,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文艳,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7年10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建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饶文艳犯窝藏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龄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华及其辩护人陈恩明、被告人张文平及其辩护人何开进、被告人赵建丽及其辩护人魏开军、被告人饶文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华因琐事与公民郭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饭店西楼一包房发生冲突,张文华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郭某胸部3刀,刺中公民姜某手臂、腹部数刀,被告人张文平使用包间内的玻璃烟灰缸砸中姜某头部,致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文平指使被告人饶文艳驾驶云A×××**轿车将张文华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并指使被告人赵建丽将张文华作案时所穿着的外衣、T恤、裤子以及作案时使用的跳刀丢弃。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姜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丽帮助张文华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文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文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辩解自己因被打才还手。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2、受害一方存在过错;3、张文华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伏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平辩解自己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控制事态发展,并在到案后积极交代张文华的去向,协助抓获张文华。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张文平并未与张文华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仅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赵建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当庭承认属实,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本案指控赵建丽犯罪的证据存在瑕疵,且赵建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赵建丽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饶文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当庭承认属实,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辩称自己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华因琐事与公民郭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饭店西楼一包房发生冲突,张文华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郭某胸部3刀,刺中公民姜某手臂、腹部数刀;被告人张文平使用包间内的玻璃烟灰缸砸中姜某头部。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文平指使被告人饶文艳驾驶云A×××**轿车将张文华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并指使被告人赵建丽将张文华作案时所穿着的外衣、T恤、裤子以及作案时使用的跳刀丢弃。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姜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以上本院确认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9月16日,天地豪情KTV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导致一死一伤。2017年9月18日21时许,民警在五华区春城慧谷小区A2区11栋2306号房间内抓获张文平。2017年9月19日,民警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农家乐将张文华抓获。到案后,张文平交代了赵建丽为张文华及其提供住宿及逃跑工具的行为。2017年9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金色俊园H栋1408抓获赵建丽。张文华、张文平交代了饶文艳于案发当晚开车帮助张文华潜逃至四川攀枝花的事实。民警于2017年10月6日电话通知饶文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0月7日15时许,饶文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张文华持有的两部手机(银白色VIVO、金色乐视)、其被抓获时所穿的皮鞋,张文平持有的一部三星手机、赵建丽持有的一部苹果手机、饶文艳持有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进行提取和扣押。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昆明饭店西楼内道路,道路上见一仰卧状男尸,见擦拭状血迹、血泊状血迹、滴落状血迹及浸染血迹纺织物,提取6枚烟头、2份血迹、1份浸染血迹纺织物。昆明饭店西楼梭拉门为大厅,南侧见楼梯通往二楼。西侧大厅见滴落血迹,提取4份血迹。沿大厅西北角过道至包房,房门上挂锁呈锁闭状,门把手上见钥匙,进入包房见两室结构房,两室间过道上见滴落状血迹,提取2份。过道东侧通往包房。西墙沙发旁地面上见滴落状血迹,沙发靠背上见擦拭状血迹。提取烟头5枚,提取现场矿泉水瓶口粘取物7份。见二烟灰缸,烟灰缸上棉签转移提取血迹2份,包房西北侧见垃圾房,垃圾房内见垃圾桶,内见浸染血迹毛巾和一张中国银行卡。4.鉴定意见(1)被害人郭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死亡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20时许。(2)受害人姜某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左前臂、左上臂、右手),累计缝合创伤长度为28.8厘米;肌腱部分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额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左手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3)DNA鉴定书证实:1、包房6号擦拭血、包房7号擦拭血、大厅3号滴落血、大厅4号滴落血、路面1号擦拭血、张文华所穿皮鞋左鞋帮外侧检出人血,与郭某的基因分型一致;1号烟灰缸、2号烟灰缸上检出血迹,路面浸染血迹纺织物上检出血迹,与姜某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另10份血迹为人血,与姜某的基因分型一致;其余未获得STR多态性检验结果。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对张文华、张文平、赵建丽、饶文艳等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6.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快天黑的时候,我接到张文华的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10分钟以后,我到了公司,在昆明饭店的大招牌下看见张文华,他说他和小亮发生争吵,小亮他们在打电话调人,他已经和张文平联系了,张文平说叫他不要乱整,等着张文平。之后我听到吴洪臣说有人受伤了,叫人帮忙,我跟着他来到一间包房,看到小亮斜靠在沙发上,胸部有血渗出来,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东北老二就叫我们赶紧把人抬出去,我打过120的电话,医生来了说小亮没救了。我听到后就想着赶紧离开。我走到昆明饭店大门口的时候,看见张文平开着他的黑色众泰汽车,他叫我上车,并用我的电话打给张文华,叫他去自首,张文华说他要想想。接着我们将车开回万宏国际,我在停车场等张文平,他上去换了衣服后和我一起打车去恒大名都,张文平用我的电话给杨某1联系说去她家玩几天,过了一会儿,杨某1开着车就来了。期间,张文平用我的手机给四川的江老红打过电话,说张文华在昆明出事了,想去攀枝花几天,让江老红安排接待一下。后面我和杨某1说起张文华伤人的事,期间杨某1出去过两三次,是在张文平的安排下送车给饶文艳。因为张文华不愿意自首,所以安排饶文艳将张文华送出去。张文平把自己的手机关机了,用我的手机和张文华联系,怕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20时许,张文平在微信里跟我说公司里杀翻了2个人,他要关手机了。21时许,有一个攀枝花的号码打给我,接起来是成龙,接着又是张文平,他说他们到我家附近了,让我开车去接他们。我将他们接到春城慧谷地下停车场,之后去了我家,张文平叫我去买点东西,我就出去了。一个小时后我返回家中,问他是什么情况,张文不愿意说,我问人是不是你杀的,张文说不是,我问是谁,他不告诉我。22时许,张文平拿着我的电话到卫生间打电话,不知道打给谁,说了杀人后自首会判多少年、该怎么办之类的,具体我没有听清。我的手机一直是张文平在使用,我因为生病就一直在卧室睡觉。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张文把我叫起来说饶文艳要用我的车,说急着回老家,张华跟着一起走,叫我把车开到恒大名都交给他们。我到了以后看见张文华,就问他出了什么事,是不是张文平杀人了。他说不是,叫我不要问了。5分钟后饶文艳到了,我问他怎么这个点着急回家,他说他媳妇家那边出了点事情,之后就拉着张文华走了。我回到家后,张文平和成龙还在说打架的事情,说“要劝他回来自首”,我不敢多问,就去睡觉了。9月18日14时许,张文平叫成龙去找赵建丽,看看赵建丽能不能叫张文华来自首,这时我知道杀人的应该是张文华。家里只有我和张文平的时候,我问他是不是张文华杀人了,他默认了。我问他自己也没有杀人,他说没有。之后我就说最好叫他回来自首,张文平说这件事牵扯很多人。我们一直在说这些,忽然有人敲门,张文平很慌张,我开门后就发现是警察,然后把张文平带走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1经过混同辨认,辨认出了张文华、张文平、赵建丽、饶文艳。(3)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9月16日晚19时许,我和郭某、姜某一起到昆明饭店宏炎谷KTV—楼一个包间,我出去打了一个电话,回来就看到郭某的嘴唇在流血,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是被张文华打的,因为在过道里撞了他一下,还说张文平打电话叫郭某等着。20分钟后,张文平和张文华来了,张文华拿着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刀刃是打开的。进来后张文平对郭某说“你是什么意思”,郭某坐在沙发上指着自己受伤的嘴说“你看你弟弟给我打的”。张文平也不管郭某说什么,上前就用一只手按着郭某的手,打了郭某一拳,张文华也上前用刀朝郭某的胸部捅了3刀。姜某看到后就去阻挡,被张文华用刀捅伤了手臂,张文平从桌子上拿起一个破璃烟灰缸打在姜某的头部,接着姜某就倒在了沙发上。我去拉架的时候也被打了几拳,我看到郭某的胸口有血流出来,我就上前按着伤口,大声叫人打120。120的医生到了以后说郭某已经没救了,当时张文华和张文平都在现场。姜某被送上了救护车,我回头发现张文平和张文华都不在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2对张文平、张文华的辨认情况与证言一致。(4)吴洪臣证言证实:9月16日,我和饶文艳在公司旁边吃东西,有人给饶文艳打电话说公司打架了,饶文艳就先走了。我刚到一楼时老板张文平给我打电话,让我进去跟“东北老二”说是不是要开战,让他选地方。我进去后看见小亮、东北老二,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在。这时张文平又给我打电话,让“东北老二”接,他拿着电话就出去接了。2、3分钟后,他回来把电话还给我,没有说什么,我就出了包房。张文平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一会儿就到,让我等着他。我一直站在门口,10多分钟后,张文平和张文华一起来了,来了以后就直接进了包房。我站在门口看见张文华进去后就从右边裤包里拿出一把黑色跳刀在包房里追着小亮捅。我看见小亮被张文华捅了几刀,我就想打120,但房间里面信号不好,我就到门口打12O,我的手机上有记录。之后,我一直在门口等120,后面还带着120的车进来,进来后看见小亮被抬到门口,张文平站在一边,但是没有见张文华。医生说小亮不行了,我就没看见张文平。我在回去的路上给张文平打电话、发微信他都没有回,后来他用成龙的微信回了我,让我不要管这件事了。(5)证人江某证言证实:9月16日22时许,张文平打电话说他要来攀枝花玩,半小时后他又说不来。17日15时许,张文平说是张文华要来,晚上7点左右到,让我去接一下。22:20张文华到了攀枝花给我打电话,我到西区河石坝转盘接到张文华,安排他吃了点宵夜后,在布德街上找了一家旅馆住下。张文华当时是从一辆白色的大众车上下来,另外一个男子就开车走了。(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在北京环卫集团昆明环东站从事垃圾清理工作,平时定点清理金色俊园及另外两个小区的垃圾。9月19日,我接到警方的电话,就到派出所说明9月17日在金色俊园清理垃圾的事情。金色俊园的垃圾一般都是早上9点清运一次,将垃圾装上车之后到五华区垃圾处理厂进行填埋。7.被害人姜某陈述证实:2017年9月16日19时许,我的朋友郭某约我去唱歌,我就和他一起到天地豪情找他的朋友。在一楼包间坐下没多久,郭某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就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和郭某的朋友就出去看,看见郭某和2个小伙子扭打在一起,我们就上前把他们拉开了。我们回了包间,那2个人也走了,我当时看到郭某身上没有伤,我们就问郭某为什么打架,他说在过道里走时对方不让他走,就打了起来。郭某和我说打他的这个人好像是天地豪情花场老板的弟弟,他要找老板要个说法。郭某的朋友走了,他打电话叫了一个叫小东的朋友来,我和小东都劝郭某算了,但是他不肯走。过了一会儿,一个服务员进来叫郭某跟他走,郭某不走,接着来了一个类似看场子的人,对我们进行威胁,郭某就和他吵了起来。我是背对着门坐在包房里,后来进来几个人打郭某,我就上前拉,张文华用刀捅我,同时张文平拿了一个东西砸在我的头上,把我打倒在地。我和张文平认识有一段时间了,彼此还是比较熟悉,但张文华我是第一次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某辨认出张文华和张文平。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文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哥哥张文平是天地豪情二楼演艺吧的负责人,我女朋友赵建丽是那里的会计,所以我经常去玩。2017年9月16日18时许,我在天地豪情门口,因一名男子(民警告诉我叫郭某)骂我,我们发生冲突。之后我们来到了一间包房门口。郭某骂我并扇了我一个耳光,之后我和郭某以及从包房里冲出来的姜某打了起来。包房里出来的还有一个叫二哥的人。之后,我挣脱姜某的控制,来到停车场,打电话告诉我哥张文平我被人打了。之后我哥过来,带着我进去。我们进去后,看见郭某、姜某和二哥都在,当时二哥在打电话,说“天地豪情这边打架了,赶紧过来”。之后,我哥就问郭某要干什么,对方没讲话,郭某和姜某就直接冲过来打我。郭某没打到我,我的左侧肩膀被姜某打了2、3拳,我哥就把姜某拉开了一点。之后姜某转身拿了一个玻璃烟灰缸要来砸我的头,但被我哥用手拉住了然后夺下了烟灰缸。我被激怒了,从我右侧裤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右手持刀,刀尖往外向外乱捅。我先朝姜某捅了2、3下。我是朝着他的肚子捅的,在我捅他的时候,他用手去挡,有没有捅到肚子我不清楚,我只记得刀子划到了他左手前臂的位置。之后我又朝郭某的肚子捅了1、2下,这次我能感觉到桶进了他腹部左侧肋骨下方的位置,之后他们两个人就退开了一点,最后坐到了沙发上,我自己也退了退,打斗就停止了。我看到姜某左手扶着肚子,手背上有血,而郭某则是双手捂着肚子,捂着的衣服上有血渗出来。我哥和二哥没有动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看见。我哥赶紧跑到外面喊“外面也没有人,赶紧打110、120。”我本能地往外跑,边跑边把刀收起来,然后把刀子揣进右侧的裤兜。期间,我看到外面有7、8个男子,还有一辆闪着灯的车开进去了。我就想离开。走到我停车的地方,我看见郭某和姜某都在天地豪情大门口躺着,我哥也在。我哥回头看见我,没有和我说话也没有使眼色,之后就把头转开了。我开车离开了昆明饭店,回到金色俊园H栋1408房间。在途中我就想找个地方躲两天,我之回到金色俊园,为了把车还给赵建丽,再收收衣服,至于去哪里我还没有想好。我回去后,赵建丽问我出什么事了,我说和人打架了,赵建丽接着问我,我叫她不要问。之后她去卧室帮我收东西,这时我看见我的皮鞋和裤子左侧膝盖位置处有血迹,我就用水洗掉了,之后我用赵建丽拿的一套衣服换了。我穿着案发时的鞋子出门了,某他衣裤留在了家里。之后,我跟赵建丽说我要出去躲两天,她一直在追问,我叫她不要管就走了。我后来,我又走回金色俊园,把我的手机开机后给赵建丽发一条微信让她下楼,然后我就关机了。十多分钟后,我看见赵建丽下楼,我把她喊到身边,向她要了手机,跟我哥张文平联系让他帮我找辆车回老家,他让我去攀枝花找他的朋友江洪躲几天,发给我江洪的号码,还找了饶文艳开车送我。我把手机还给赵建丽,在小区旁边的ATM机上取了17O00元现金想路上用。十多分钟后,杨某1(外号毛毛)开着一辆白色大众波罗车接我,我问怎么是她,他说饶文艳一会儿就来。之后,我们在车上等,期间我们没说一句话。7、8分钟后饶文艳到了,坐到驾驶座上,杨某1就走了。饶文艳问我去哪里,我说去攀枝花,接着就用他的手机导航去攀枝花。路上吃饭、过路费、油费都是我出的钱,我还分两次给饶文艳一千元。饶文艳没有问我发生了什么事,只是问我去攀枝花干什么。我说有点事,他就没问了。到攀枝花以后,我借饶文艳的手机给江洪发了一条短信问他在哪里,江洪说叫我去河石坝岔路口等。江洪到了以后,我就让铙文艳开车回昆明。之后我就在攀枝花住下了,直到9月19日被抓。我的折叠刀是我在丽江5元钱购买的,因为觉得好看,想着带着身上可以削水果。这把刀平时我装在我的一个挎包里面,2、3天前我顺手装在裤兜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文华对其案发时所穿的皮鞋、其使用的手机、案发现场以及张文平、赵建丽和饶文艳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张文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9月16日19时许,我接到我弟弟张文华的电话,说他在天地豪情一楼KTV门口因为和一个东北人发生肢体碰撞,继而引发口角,结果被3个东北人打了,他觉得对方是故意来找麻烦的,对方还在打电话约人,他要和对方拼了。我在电话中叫他不要冲动,我赶回来处理。几分钟后,我赶到天地豪情门口,问张文华发生了什么事,他说有几个东北人可能是来找麻烦的,已经和他发生了冲突,其中一个叫“小亮”。当时我看到张文华的脸有点红肿。我和张文华就一起进了包间,看见3个人在里面。小亮叫我们什么都不要说,等他的人到了,随后又指着张文华骂,还说一下就要让张文华死。才说完张文华就从我身后冲过去和小亮打了起来,我上前去拉张文华,然后另一个东北人就拿起包间里面的玻璃烟灰缸准备砸张文华,我就放开张文华去抱住那个拿烟灰缸的男子,并说不要打了。我回头看见张文华和小亮又打了起来,张文华从身上掏出一把7、8公分的短刀,我又赶紧拉着张文华。这时,另外两个东北人也上来了,其中一个穿白衣服的拉着小亮,另外那个拿烟灰缸的用烟灰缸砸张文华的左肩,我伸手去挡,张文华挣开了我的手,往拿烟灰缸的那个东北人右手手臂上刺了一刀。那个人还要往前打,张文华好像朝那个人肚子又捅了一刀。这时,小亮和另一个穿白衣服的东北人一起过来抱着张文华,我看张文华在挣扎的过程中刺了小亮一刀。这时,我和拉架的东北人抢夺张文华的刀,把张文华按了坐在沙发上。这时吴洪臣从外面进来,我就叫他赶紧打120,顺便喊几个人进来帮忙抬人。后面进来了徐某、吴洪臣、饶文艳,我们几个就把小亮抬出去。后面又来了3个人就和穿白衣服的东北男子一起抬另外一个。3、5分钟后,120的车到了,救护人员经过检查说小亮已经死了,抢救另一个。我找不到张文华,就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说事情严重了,让他去自首,还叫张文华的女朋友赵建丽帮忙劝他自首,但是劝不住。张文华说他想回丽江,我就叫饶文艳到我住的春城慧谷小区,向我女朋友杨某1借了她的车,我跟饶文艳说让他接着我弟弟去丽江。后来张文华给我发信息说要去攀枝花。我就给攀枝花的一个叫江洪的朋友打电话,让他接待一下张文华。我把江洪的联系方式发给张文华,之后我就没有和张文华联系过。小亮的名字我不清楚,25岁左右,东北口音,最近一年经常来天地豪情玩,用烟灰缸砸张文华那个我听他们叫他“老姜”。我是天地豪情演艺吧的总经理,张文华是客户经理,饶文艳是人事部经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文平对案发后与张文华联系的手机、案发现场以及张文华、饶文艳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赵建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9月16日18时许,张文华开着我的车出去,我在家继续睡觉。19时许,张文华给我打电话说他杀了人让我到公司开车。我正准备出门的时候,张文华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回来我不用去了,让我帮他收拾衣服。张文华进门后,我看见他穿着的深蓝色牛仔裤的膝盖以下全是血,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说他杀人了,还说他要跑。随后,他将带血的裤子脱下来丢在沙发上,袜子丢在垃圾桶里,到卫生间将脚上的血洗干净,从他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将当天的营业款交给我,从其中拿了一万元现金,随后他换了衣服就走了。1个小时后,他返回家中,换了一个包,戴了一顶帽子,还说买不到车票,说在家里不安全,就下去了,让我过10分钟去找他。我找到他后,他用我的微信和张文平联系,张文平当时是用成龙的微信回复的,大致内容是喊张文华往攀枝花方向走,他会安排人在攀枝花接应张文华,还告诉张文华不能用身份证、手机,不能在有探头的地方走。最后叫张文华坐车到恒大名都红绿灯十字路口,没有监控的地方,张文平会让饶文艳来接张文华,随后我就回家了。9月16日晚,我和张文平有过一次视频聊天,张文平叫我把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了,以后联系都要用视频,如果警察来问,不要慌,就说什么都不知道。后来成龙在张文平的安排下来找我拿过1万5千元现金。张文平用成龙的微信给我发信息,告诉我带血的东西不能留。我将张文华带血的裤子洗好晾在卫生间,用一个红色布袋子装袜子和衣服。我在收拾的时候发现外衣左边口袋里有一把带血的匕首,是可以折叠的,当时是处于折叠的状态,我打开看到刀尖上有血,我就将这把刀进行了清洗。之后我将衣服、裤子、匕首放进红色的布袋子里,丢到我家楼下的绿色垃圾桶中,整个过程是在张文华两次回家之间发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建丽对自己使用的苹果手机、丢弃衣裤的地点进行了辨认。(4)被告人饶文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9月16日14时许,张文平在群里面通知大家开会,开完会以后,其他人都走了,我在大厅里坐着玩手机。小亮带着“老二”及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大约是5、6点钟来的。19时许,我约着吴洪臣到,接到冯怀平的电话,说打架了让我们去看看。我们回到大厅后,看见有很多工作人员聚在一起,没看见打架的双方,听说是因为开门的事情张文华和小亮吵了起来,随后我就坐着玩手机。19时30分许,我看见张文华和张文平一起进了KTV的大门朝包间的方向走过去,好像吴洪臣也进去了。过了20分钟,吴洪臣跑出来说“杀人了,出血了,快打120”,冯怀平打了120,我、吴明、孙俊东、吴洪臣等人就跑进包房看。我站在门口,看见张文华站在里面,还看见和小亮一起来的那个我叫不出名字的人坐在地上,左手手臂上有血迹。随后我就出来等120,直到医生来说小亮已经不行了。9月17日凌晨1时许,我在大树营吃烧烤,接到张文平打来的电话,号码是一个陌生的四川号码,叫我找张车帮他兄弟张文华送出去,还说家里有急事,钱高一点无所谓。我没有借到车就告诉张文平,他让我打车到小屯立交桥这边,我到海屯路看到张文平女朋友的车停在路边,当时张文华在车上,给了我1千元叫我开车送他走,但没有说去哪里。中途我们换着开车,开了十多个小时就到了攀枝花。张文华联系了一个人后给了我500元钱,我就将车开回来还给杨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饶文艳对自己使用的手机以及张文华、张文平、赵建丽等人均进行了辨认。9.情况说明证实:(1)天地豪情内部过道、大厅的监控未启用,包间中未安装监控。(2)案发后,民警在赵建丽丢弃作案工具的H栋单元门口进行查找,未发现涉案物证,经到物管了解,该处没有监控。(3)10月12日,民警借调警犬到沙朗垃圾填埋场寻找张文华作案工具、所穿衣裤,但并未找到。10.户籍证明证实:死者的自然情况以及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列明一致。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采证程序合法,均与本案存在关联,内容客观、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共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建丽帮助张文华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饶文艳明知是被告人张文华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均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华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被害人郭某及受害人姜某,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郭某死亡、受害人姜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文平使用玻璃烟灰缸击打受害人姜某头部,致姜某受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建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文艳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文平并未与张文华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张文平仅成立包庇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张文华所作“自己被打才还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后,张文华情绪失控,拿出凶器与对方发生打斗,导致矛盾升级,故被告人所提此项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应认定存在坦白情节,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文平安排张文华出逃,提供车辆、驾驶员、接应人员等条件,故其所作“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并在到案后协助抓获张文华”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建丽的辩护人请求对赵建丽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饶文艳积极帮助被告人张文华逃匿并收取报酬,其所作自己系从犯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文华、张文平、赵建丽、饶文艳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赵建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四、被告人饶文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华

审 判 员  阮文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昆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正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