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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撤6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亿豪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亿豪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撤6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世纪汇广场****102-105商铺、107-110号商铺、6-15层、35-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852F。

负责人:陈隃,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

被告:深圳亿豪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世纪星源大厦**,,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世纪星源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肖松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亮,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已退休。

被告: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明月花园高层**9F,,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明月花园高层**9F销)

法定代表人:全瑞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亿豪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化大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粤03执恢93号执行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原告不服上述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2018)粤03执异56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已向该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78号,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将对原告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对于(1998)深罗法经初字第101号借款纠纷的诉讼标的即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独立请求权,而该案以涉案房产抵债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需要以(2018)粤03民初30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综上,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 彤

人民陪审员  黄声涵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少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