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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220号

刘彬、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彬;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郝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20号申请人刘彬,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法定代理人邓鹏,公司首席运营官。被执行人郝俊伟,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刘彬申请执行郝俊伟、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俊伟、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3日权利人刘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俊伟、河南真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存款5770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