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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345号

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45号

申请人: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会埠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田某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奉新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