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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民初6071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启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启航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07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启航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彭文波。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启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

审判员  谢 晋

审判员  叶子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嘉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