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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78号

董牛牛、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柴警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牛牛;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柴警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78号

申请人:董牛牛,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东北角龙凤新城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JEXD3F。

法定代表人:吴志康,总经理。

被

申请人:柴警卫,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牛牛诉被告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柴警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牛牛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柴警卫名下的皖S×××××号福特牌轿车车户,保全金额3.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柴警卫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亳州市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柴警卫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柴警卫名下的皖S×××××号福特牌轿车车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董牛牛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有效期为二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