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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民初124号

孙庆华、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庆华;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24号

申请人:孙庆华,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周路南侧南涯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93113963N。

法定代表人:郝瑞珍,经理。 申请人孙庆华与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庆华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价值334626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于立忠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荣和南生活区5号楼2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胡伟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1166号院内三金公司12号宿舍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于立忠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荣和南生活区5号楼2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伟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1166号院内三金公司12号宿舍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道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4626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孙庆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波

审判员  褚云霞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