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09执5959号

胥俊与顾惠林、沈明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胥俊;顾惠林;沈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5959号

申请执行人:胥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顾惠林,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沈明芬,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胥俊与被执行人顾惠林、沈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48365元,执行费9884元。受理后,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惠林、沈明芬履行债务。2、2018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除被执行人顾惠林、沈明芬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路××室的房地产(证号:25010525)且已被本院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胥俊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撤销执行申请、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顾惠林、沈明芬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胥俊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两年内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红

审 判 员  刘辉云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