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3民初1406号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冬,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容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良。
被告:吴限,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容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1元,减半收取7845.5元,由原告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为民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人民陪审员 高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欣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