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06月10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韩艳军,女,汉族,生于1976年09月20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杰与被执行人韩艳军、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7)第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韩艳军名下豫A×××**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3、到被执行人韩艳军的住所地、关押地(南阳看守所)进行现场调查。4、到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韩艳军名下所有四处房产(两处存在抵押),且该四处房产均被被多轮查封,对以上房产予以轮候查封。5、到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韩艳军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14842元,已在关联执行案件(2018)豫10执166号中扣划本院并已发放申请人。6、本院多次协调各方协商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7、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已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许昌县正和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综上,因被执行人韩艳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付强
审判员 聂战辉
审判员 杨少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