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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执4266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玲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4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5957552X。 法定代表人周远进。 被执行人陈玲君,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玲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玲君返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22917.1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22元,保全费2634元,执行费62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玲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玲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玲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玲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玲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玲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玲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暂未布控到位。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玲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玲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安杰

审判员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苏       俞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