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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异8号

单秀丽、蔡品亮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蔡品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异8号 申请人单秀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蔡品亮,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狄诒栋,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2017)浙0381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蔡品亮与被执行人狄诒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狄诒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品亮本金67000元及息。申请人单秀丽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2018)浙0381民初134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经审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浙0381民初134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蔡品亮已将狄诒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单秀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单秀丽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赵小珍

审 判 员 黄 儒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鲁施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