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珺,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2日13时许、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珺先后两次在本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趁店内营业员不备之机盗窃衣物。其中,从一楼FILA(斐乐)服装店内盗窃斐乐牌红色梭织外套1件、黑色针织长袖衫1件、斐乐牌绿色梭织外套1件,从二楼VEROMODA服装店内盗得VEROMODA牌女士短裤1条,从二楼圣迪奥时装店内盗得S.DEER女士长裤1条,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98元,均已追回并发还。案发后,被告人张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珺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张珺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刑、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伊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