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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2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彭晋斌与被执行人丁兴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晋斌;丁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2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彭晋斌,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兴勇,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晋斌与被执行人丁兴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发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于2018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给出了还款计划,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意见。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2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鸿凌

审 判 员  王代立

人民陪审员  万德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