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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02民初2459号之一

王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民初2459号之一

申请人:汤某。

被

申请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汤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白马山路15号2号楼1-1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20140,建筑面积103.54平方米),担保人李战朝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新建里7-1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99私16664,建筑面积72.96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战朝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新建里7-1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99私16664,建筑面积72.9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白马山路15号2号楼1-1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20140,建筑面积103.54平方米),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汤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邝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