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393-7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飞,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
被执行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凤民,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阳光城小区**。
被执行人:李雪娇,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住莱阳市阳光城小区**v>
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沐浴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建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开发区龙门西路****。
第三人:莱阳隆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飞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8年2月25日向第三人莱阳隆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莱阳隆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莱阳隆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盖东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振雷 微信公众号“”